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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有关绿道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个人数据管理活动的信息。

其制定是为了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法规 (EU) 2016/679(以下简称:法规)。

1. 数据控制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数据控制者名称:绿道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奥纳路55号1号楼13楼1322室)

数据控制者的联系方式:
– 电子邮件:ali@gwfoods.com

2. 数据控制者代表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数据控制者代表姓名:Ali Sharifehzadeh 先生,创始人

数据控制者代表的联系方式:
– 电子邮件:ali@gwfoods.com

3. 数据管理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3.1.数据管理的目的:

与客户、服务商(以下统称:相关方)保持联系,履行合同,履行合法利益。

3.2.数据管理的法律依据:

数据管理主要基于《条例》第6条第(1)款b)点,即数据管理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对于协助者,则基于《条例》第 6 条第 (1) 款 a) 点,即数据管理基于数据主体的同意。

4. 未能提供数据的后果:

如果数据主体不提供必要的数据,数据控制者就无法提供服务。

5. 数据控制者管理的个人数据类别及其来源:

个人数据类别:
– 自然人姓名、母亲姓名、出生地点和时间、地址、税号、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帐号
– 授权代表的非自然人姓名、注册办事处、公司注册号、税号、统计号码、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

6. 已处理的个人数据可能被转发给的数据处理者的数据:

数据控制者不会将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转发给数据处理者或第三国。它们只能在具有适当法律依据的当局或官方机构的正式要求下发布。

7. 数据控制者管理的个人数据的存储期限:

数据控制者在适用的税务和会计立法规定的期限内存储履行税务和会计义务的文件,因此,如果没有规定,合同中包含的数据的保留期限也会调整为该期限。数据管理的其他目的和法律依据(例如执行法律索赔)。

协调人数据管理的期限为自最后一份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该合同的签订是由数据主体促成的,但在数据主体撤回同意之前不得延长。

8. 数据主体在数据管理方面的权利:

8.1.访问已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权利

数据主体有权访问数据控制器管理的其个人数据以及以下信息:
a) 数据管理的目的;
b) 有关个人数据的类别;
c) 关于已经或将要披露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
d) 关于个人数据的计划存储期限,或者如果不可能的话,关于确定该期限的标准;
e)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更正、删除或限制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并反对处理此类个人数据;
f) 向国家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局提出投诉的权利以及诉诸法庭的权利;

数据控制者将根据要求向数据主体提供作为数据管理主体的个人数据的副本。对于数据主体请求的额外副本,数据控制者可以根据管理成本收取合理的费用。如果数据主体以电子方式提交了访问请求,数据控制者将以电子格式提供信息,除非数据主体另有要求。

8.2.整改权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立即更正与其相关的不准确的个人数据。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补充不完整的个人数据。

8.3.删除权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立即删除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且存在下列原因之一的,数据控制者有义务立即删除与数据主体相关的个人数据:
a) 个人数据不再需要用于收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目的;
b) 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
c) 或必须删除个人数据,以履行适用于数据控制者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

如果数据管理出现以下情况,数据主体不能行使删除权:
a) 为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目的;
b) 为了履行适用于要求处理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为了执行为了公共利益或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情况下执行的任务归属数据控制者,或者;
c) 对于提交、执行和辩护法律索赔是必要的。

8.4.限制数据处理的权利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根据其请求限制数据处理:
a) 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限制适用于数据控制者检查个人数据准确性的期限;
b) 数据管理不合法,数据主体反对删除数据并要求限制其使用;
c) 数据控制者不再需要个人数据来进行数据管理,但数据主体要求他们提出、执行或辩护法律主张。

在数据管理限制的情况下,个人数据只能在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理,但存储、提交、执行或辩护法律索赔或保护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除外。或符合联盟或成员国的重要公共利益。如果限制条件不再存在,数据控制者提前通知数据主体解除数据管理限制。

8.5。数据可移植性的权利

对于由数据控制者管理的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有权以分段的、广泛使用的、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该数据,并且他也有权将该数据传输给另一个不带数据的数据控制者。控制器阻止他这样做。

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如果技术上可行,数据主体可以要求在数据控制者之间直接传输个人数据。

8.6。获得补救的权利

数据控制者帮助相关方遵守 8.1.-8.5。本通知的内容。行使条款中规定的您的权利。数据控制者不得拒绝满足数据主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请求,除非能够证明数据主体无法被识别。

数据控制者应立即通知数据主体,但无论如何应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告知数据主体根据行使上述权利的请求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有必要,考虑到申请的复杂性和申请数量,这个期限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数据控制者应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通知数据主体延长期限,并说明延迟的原因。

如果数据主体以电子方式提交请求,则必须尽可能以电子方式提供信息,除非数据主体另有要求。

如果数据控制者未按照数据主体的请求采取措施,则应立即但不迟于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通知数据主体未采取行动的原因。

如果数据控制者未采取行动,则数据主体享有信息自决权和信息自由权2011年CXII。根据该法第52条第(1)款,发起通过向国家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局提交报告来进行调查,理由是在您的个人数据的管理方面发生了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存在此类侵犯的迫在眉睫的威胁。

国家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局的调查是免费的,调查费用由该局垫付并承担。

如果本信息中包含的权利受到侵犯,数据主体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数据控制者。诉讼的裁决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受影响的人可以根据其选择,根据其居住地或停留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此案中行事不按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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